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持有的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
发布链接:https://www.cquae.com/Project/Object/Obj_Show?id=70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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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持有的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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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012000141 |
转让底价 |
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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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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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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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贵所《资产交易项目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
6、涉及标的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在资产转让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就资产转让公告内容、优先权行权期限、行权方式及后果等通知相关权利人;
7、我方对填写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予以确认,请按此送达交易相关通知和函件;
8、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贵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http://www.cquae.com/News2017?id=204),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转让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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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根据厦门银行重庆分行与鑫格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5民初11423号】显示:厦门银行重庆分行于2015年7月17日向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800万元,执行年利率6.5475%,到期日2016年7月8日,担保方式为:由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江津区双福镇九江大道9号攀宝钢材交易中心3幢16处房产,共计建面1750.23㎡房产,以及关联企业重庆市亚东食品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巴南区鱼洞鱼轻路15号附1号的房产,共计建面2028.88㎡,共同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袁山东、袁宗寿、曹晋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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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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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同 |
GSHT2015070043 |
债权合同到期时间 |
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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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28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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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欠息 |
1431.03 万元 |
本息合计 |
4231.0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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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 |
由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江津区双福镇九江大道9号攀宝钢材交易中心3幢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2-10号的房产,建面共计1750.23㎡,以及关联企业重庆市亚东食品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巴南区鱼洞鱼轻路15号附1号的房产,建面共计2028.88㎡,共同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袁山东、袁宗寿、曹晋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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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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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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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1858066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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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转让方名称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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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批准机构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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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备案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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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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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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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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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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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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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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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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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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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扬钧 |
联系电话 |
023-6362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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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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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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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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