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函证及回函,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银行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银行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
一、受理单位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由总行营运管理部集中作业部统一受理。
2、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由账户开户网点受理。
3、同业往来询证函:由相关业务联络人受理。
(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函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单独确定该类业务需询证项目并寄发同业往来询证函。)
二、受理方式
1、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邮寄至银行受理单位。
2、直接现场提交至银行受理单位。
(注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由总行集中受理,请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三、受理资料
1、询证函原件。(原则上,我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厦门银行询证函回复》,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询证函原件由我行存档不再寄回。)
2、采用现场提交询证函至银行受理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
(2)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跟函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四、格式要求
1、符合《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和《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2、基本填写要求: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询证抬头包含“厦门银行”字样均可受理,回函披露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全辖的询证项目数据。
(2)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询证抬头需填写账户开户网点名称(网点名称见我行官网的“服务网点”)。
(3)一份询证函仅询证一个时点。
(4)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向银行确认其不掌握的单位客户信息,应在对应证明事项填写“无”。
(5)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限等,具体询证项目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
(6)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名称、账户性质、银行账号、币种、金额、款项用途等相关栏位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7)询证函签章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预留签章,如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存在多套预留签章的,请加盖扣费账户预留签章;对于多页的,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应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
(8)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
(9)银行询证函应当填写函证编号,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10)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进行函证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原则上字号不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来函信息通常情况下采用打印方式。
(11)询证函扣款账户不得填列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12)如遇被询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全部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受理单位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注意:对于不符合上述基本填写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五、收费标准
1、参照我行官网最新公示的《厦门银行服务价目表》。
2、对于通过被审计单位账户扣收回函服务费用的,需在询证函上明确费用扣收的我行人民币活期结算账号。
六、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范围 |
受理机构 |
收函地址 |
联系电话 |
全行 |
总行营运管理部集中作业部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厦门银行四楼A区 |
0592-2275975 |
2、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参照我行官网的“服务网点”。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行各分支机构,或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大陆客服热线)、0080-186-3155(台湾客服热线)垂询。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