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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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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银行信用卡计息规则

免息期:

指标准卡类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未还款金额不超过10元,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不额外计收利息和违约金。

利息: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包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发卡机构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厦门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包括部分还款覆盖的部分也不免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透支利率:

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费用不计收利息。

计息常见问题:

 客户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为何要被“全额计息”?

信用卡既是支付结算也是消费信贷的工具,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借贷关系,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刷卡完成交易后,他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客户每占用银行1天的资金就要付1天的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因此,客户使用信用卡额度完成的交易,与他通过储蓄卡(借记卡)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

从银行经营角度考虑,客户自使用信用额度刷卡交易之日起,无论他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都要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也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可以让更多的客户能够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期待遇等在内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因此,客户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示的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而不是从他到期应还实际未予偿还之日起计收,理由就在于:他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占用,是从刷卡后的银行记账日起算;而不是从他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那一天起算的。

 

 那么,如此“全额计息”,客户是否就享受不到信用卡的“免息”了?这是否公平合理?

按照信用卡基本规则,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即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最长达50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免息待遇。一旦客户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领用协议》的约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条件,银行将依法规、依合约对客户所使用信贷资金计收利息,即客户每占用1天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因此,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免息期内,就是无条件绝对免息”。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有条件的,不满足条件就“1分钱都不能享受”,条件就是我们在《领用协议》和《章程》里都明确、充分告知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从人性化服务角度考虑,对于有的客户因记忆疏漏而对所需还款金额只记住十位及以上整数、距实际欠款金额只相差几元钱,或者有的客户可能因种种原因耽误了12天而还款的情况,我行还特别设置了还款金额容差及时间容差(宽限期)优惠。当客户还款金额与全部应还款额之差在10元以内的,或者客户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后3天内入账的,均视同按期还款处理。这样的容时、容差服务,也为客户尽可能享受到“免息还款期待遇”提供了条件。

 

 客户:“为什么我这期账单上有利息呢,上期账单我不是还清了吗?”

信用卡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按日计算利息,从银行透支取现记账日起算至实际还款记账日的前一天。透支利息按月计算复利。我行利率基准为每日万分之五,上下限标准严格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置,并将根据监管要求适时调整。

如果您的实际还款日在已结出的账单之后,那么您实际还款日与已出账单日之间的利息,将在您下期账单中列示。

如果结计的利息金额小于1分,则账单上不会显示,您也无需归还。

示例:假设账单日为1号,已出账单有预借现金10000元和50元利息,客户在2号还款10050元,次月1号账单仍然会产生这1天的新增利息,但这1天因在本月未出账单而造成次月1号前不可见新增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