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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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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1-00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l 涉案的金额:合计9.5亿元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等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本次诉讼判决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l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购买了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底层资产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本金合计9.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偿付

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概括如下: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合计9.5亿元向本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赔偿本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6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支付合计9.5亿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2018817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针对前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应诉通知书》。2019318日、20206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案件。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判决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