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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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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银行“融汇宝-现金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客户,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厦门银行 “融汇宝-现金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原托管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将原托管合同“第七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中的“(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中的“1.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财产以下事项进行监督:”中的“(1)投资范围:”原条款由: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NCD)、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银行存款、同业借款、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债权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利率类和信用类衍生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于债券借贷,甲方需事先与乙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投资,并为乙方预留系统维护时间。

乙方对上述投资范围中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利率类和信用类衍生金融工具相关投资不予监督。

变更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NCD)、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银行存款、同业借款、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债权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利率类和信用类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于债券借贷,甲方需事先与乙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投资,并为乙方预留系统维护时间。

乙方对上述投资范围中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利率类和信用类衍生金融工具及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等相关投资不予监督。

二、原托管合同中“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中“四估值方法”之“2.估值方法”增加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方法:

    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按其上一最近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份额净值/虚拟净值进行估值;若无单位净值/份额净值/虚拟净值但有预期收益率的,以成本列示且按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既无单位净值/份额净值/虚拟净值也无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估值。

三、其他

投资者可在有效的预约赎回时间和赎回时间通过预约赎回或赎回功能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有效时间段对本理财产品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原托管合同”的此次调整。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厦门银行的支持!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