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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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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关于修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等相关规定我行拟调整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要素,并同步修订销售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的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T+0

(以下简称“T+0”)

RTJ902

C1082721000120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T+1

(以下简称“T+1”)

RTJ901

C1082719000918

二、调整的内容

(一)变更理财产品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T+0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2号

(以下简称“日添金2号”)

(二)调整申购确认、赎回确认规则(适用于T+0(日添金2号))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中的“申购”

调整前

申购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

投资者可在每个自然日0:00-24:00提交申购申请。其中,开市时间为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5:45,投资者在开市时间提交申购申请成功,即视为成功确认,申购金额即时划转。闭市时间为开市时间以外的时间,投资者在闭市时间提交的申购均为预受理,预受理申购金额被冻结。预受理申购份额在下一工作日开市时间确认,并划扣申购金额。在闭市时间进行的预受理申购交易可在交易确认前撤单。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投资者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所获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调整后

申购确认

申购申请时间

申购确认

申购确认日

T日00:00-15:00(T日为工作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金额被冻结,广州银行将在T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划资金。

T日后第1个工作日

T日15:00-24:00(T日为工作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为预受理,申购金额被冻结,广州银行将在T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预受理交易进行确认,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划资金。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T日00:00-24:00(T日为非工作日)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中的“赎回确认及资金到账”

调整前

赎回确认及资金到账

投资者可在每个自然日0:00-24:00提交赎回申请。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申购确认后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理财产品。其中,投资者在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5:45(开市时间)提交赎回申请成功,赎回资金即时到账。闭市时间为开市时间以外的时间,投资者在闭市时间提交的赎回申请,赎回资金在下一工作日开市时间确认并到账。

调整后

赎回确认及资金到账

赎回申请时间

赎回确认

赎回确认日

T日00:00-15:00(T日为工作日)

投资者此时间段提交的赎回申请,广州银行将在T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在赎回确认当日一次性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T日后第1个工作日

T日15:00-24:00(T日为工作日)

投资者此时间段提交的赎回申请为预受理,广州银行将在T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预受理交易进行确认,第2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在赎回确认当日一次性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T日后第2个工作日

T日00:00-24:00(T日为非工作日)

 

(三)增加快速赎回条款(仅适用于T+0(日添金2号))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新增“快速赎回”

调整前

调整后

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金额不高于1万元,即投资者进行赎回申请后,赎回资金原则上即时到账,具体约定以快速赎回服务协议为准。

(四)将单户认购/申购上限修改为单户持有上限(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中的“单户认购/申购上限”

调整前

单户认购/申购上限

T+0:在产品认购募集期,投资者原则首次单户认购金额不超过1亿元;产品存续总规模在50亿以内时,投资者的单户最大持有份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产品存续总规模超过50亿,投资者的单户最大持有份额原则上不超过产品开放期前一个自然日总份额的10%。

T+1:个人投资者单户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购金额原则不超过产品开放期前一个自然日总规模的5%。产品存续期内,机构投资者的单户最大持有份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等调整。

调整后

单户持有上限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该产品总份额的2%。非因广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2%以下之前,广州银行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州银行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

(五)增加巨额赎回条款(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要素”中的“巨额赎回”

调整前

巨额赎回

T+0:开放期内净赎回申请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实际的运作情况决定拒绝赎回。

T+1:开放期内净赎回申请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前一自然日总份额的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实际的运作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调整后

巨额赎回

1、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10%时,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广州银行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广州银行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广州银行可以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广州银行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本理财产品的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的,广州银行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修改投资范围(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调整前

投资范围

T+0:主要投资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底层资产为上述资产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T+1:底层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标准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投资比例

T+0和T+1: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100%

货币市场工具类

0-100%

债券类

0-100%

其他标准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0-80%

 

调整后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投资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如本理财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上述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投资比例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5%-100%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0%-100%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0%-100%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0%-100%

 

(七)新增投资限制(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二、投资范围和比例”新增“投资限制”

调整前

调整后

1.组合限制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并结合广州银行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2.集中度限制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广州银行发行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广州银行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广州银行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流动性限制

本理财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4)项比例限制的,广州银行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3)项比例限制的,广州银行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本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投资组合剩余期限限制

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5.投资者集中度限制

广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非因广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2)项比例限制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如国家有最新规定的,可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八)增加强制赎回费条款(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四、费用收取方式”新增“强制赎回费”

调整前

调整后

1.当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广州银行应当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理财产品财产。2.本理财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广州银行应当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九)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定期报告中关于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条款,增加临时性披露条款(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中的“(七)定期报告”新增条款

调整前

调整后

原条款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本理财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广州银行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中的“(八)临时性信息披露”新增条款

调整前

调整后

原条款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如本理财产品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将在运用以上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十)调整销售文件文本格式(适用于T+0(日添金2号)、T+1)

为了与我行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文本格式、条款表述上保持统一,对上述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文件文本格式变更,并对格式化条款表述进行调整,如风险提示书部分条款、释义、情景分析、理财产品的估值、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内容。

本公告未全部列举变更的具体条款,具体调整内容详见更新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三、 费率优惠(适用于T+0(日添金2号))

T+0(日添金2号)(产品代码:RTJ902)固定管理费给予阶段性优惠,优惠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优惠前费率为0.30%,优惠后费率为0.20%。

四、调整生效时间

以上调整将于 2022 10 28日生效。如您不接受前述调整,请根据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申请赎回。 如您在生效日(含当日)之前未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销售文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州银行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广州银行正在热销的其他理财产品。 

 

  附件1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2号销售文件附件1: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2号销售文件.docx

附件2: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T+1销售文件附件2:广州银行红棉理财现金管理类日添金T+1销售文件.docx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