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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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A股每股现金红利
l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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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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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23
年
年度
2.
分派对象: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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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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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9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9元。如QFII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9元。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506011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