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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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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l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28,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且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因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程璇、林荣滨、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2月20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01民初   373】。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程璇

被告三:林荣滨

被告四: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事实

2021年2月24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本金)为30,500万元,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同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且,福州分行又与被告二、三、四、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3月19日福州分行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分别向其发放贷款本金23,5005,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两笔贷款进行展期,展期金额分别为23,5005,000万元,各方并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两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3月17日。

因被告一未如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二、三、四、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福州分行按照协议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为维护福州分行的合法权益,福州分行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5,000,000.00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人民币14,987,777.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人民币3,188,888.89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

4、请求判令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