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的报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为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持续完善本行股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行对2021年度大股东行为进行梳理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具体如下:
一、大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办法》对大股东认定标准,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本行大股东共 2 户,一是厦门市财政局,持股比例为 18.19%,其一致行动人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32%,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8.51%;二是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金控”),持股比例17.95%,不存在持有本行股份的一致行动人。
二、大股东行为评估
(一)资质情况
1.股东资质情况
本行大股东厦门市财政局于1996年入股本行,此后于2008年至2015年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数次增资扩股,相关流程和手续均符合监管规定。本行大股东富邦金控入股、增持本行股份时,本行均根据监管要求,收集其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各类信息及承诺,向监管部门报送股东资格申请或备案材料,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及公司对资金来源进行了审查,入股资金、入股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行两户大股东均不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逃废银行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违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大股东持续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2.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1)大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及其一致行动人参股1家商业银行,具体如下:厦门市财政局持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48股,持股比例0.00%,未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或控股其他商业银行,符合规定。
(2)大股东富邦金控及其关联方控股商业银行1家,以主要股东身份参股1家商业银行,具体如下:富邦金控及关联方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富邦华一银行100%股份;同时,关联方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哈尔滨银行74,562.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6.78%。上述入股行为均发生在《暂行办法》颁布前,均经监管部门审核入股资格,符合入股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且富邦华一银行为外资银行。
(二)财务状况
本行大股东厦门市财政局为厦门市下属主管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不适用监管机构规定的财务指标。
本行另一大股东富邦金控为注册地在中国台湾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04,997.33亿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24,180.89亿元(汇率参考2021年12月31日台币兑人民币汇率0.2304计算);约合3,792.66亿美元(汇率参考2020年12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3757计算),超过100亿美元。富邦金控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9,838.42亿元新台币,净利润1,445.59亿元新台币,最近五年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集团资本适足率为139.36%,满足注册地监管资本适足率达到110%以上的要求;满足监管规定的其他股东资格条件。
(三)股权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行大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均符合监管规定,与本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大股东定期向本行报送股权结构及关联方等信息,股权关系真实、透明。本行未发现大股东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以所持公司股权为其自身或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股权质押情况。大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不存在涉及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3.锁定期承诺情况。本行大股东承诺股票锁定期(上市后三年)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行股份,2021年均未发生减持情形。
(四)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执行情况
本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行关联交易均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截至2021年末,本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2021年度预计额度 |
预计额度的业务品种 |
截止2021年12月末关联交易情况 |
1 |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
同业授信额度20亿元(敞口10亿元) |
主要用于同业授信、同业交易等业务 |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敞口9亿元,其中授信余额为0.17亿元 |
2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业授信额度20亿元(敞口10亿元) |
主要用于同业授信、同业交易等业务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敞口10亿元,其中授信余额为0。 |
3 |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同业授信额度20亿元(敞口10亿元) |
主要用于同业授信、同业交易等业务 |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敞口10亿元,其中授信余额为0。 |
4 |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授信额度40亿元+他用担保额度20亿元(敞口30亿元) |
主要用于传统授信、他用担保额度、同业授信、同业交易、债券投资等业务 |
综合授信额度合计21亿元(含同业额度及非融资性分离式保函额度)+他用担保额度人民币18亿元+同业交易额度15亿元(敞口为0)+相关服务费额度不超过0.15亿元/年。债券投资余额4.1亿元、分离式保函余额1.70亿、他用担保敞口余额1.42亿 |
2.大股东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同业交易额度15亿元及因此需向圆信永丰支付的相关服务费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年,同业交易额度项下仅限于承做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利率债质押回购交易、现券交易等不占用对圆信永丰自身敞口的业务,额度可循环使用,允许分次提用,额度到期日为2022年7月31日,额度有效期内单笔投资到期日可超过额度到期日。
(2)向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厦门市湖里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里担保”)、厦门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担保”提供维持上年度授信获批的他用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11亿元及非融资性分离式保函额度合计人民币13亿元,本年度新增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申请授信他用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5亿元及非融资性分离式保函额度合计人民币3亿元。市担保、湖里担保、中小担保、农业担保担保额度+分离式保函额度合控不超过11亿元。
(3)向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提供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21亿元(内部合控17亿元),及他用担保额度人民币2亿元。其中:金圆集团一般授信额度+投资额度+余额包销--被动持券额度合控不超过10亿元,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资管”)一般授信额度+投资额度+余额包销--被动持券额度合控不超过8亿元,厦门金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融资”)一般对公授信额度3亿元。金圆集团、厦门资管、金圆融资一般授信额度+投资额度+余额包销--被动持券额度合控敞口不超过17亿元。
(4)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供同业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9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用于同业机构间日常经营使用,富邦金控集团合计申请集团同业额度29亿元。
(5)向金圆统一证券提供同业授信额度敞口1亿元,用于收益凭证、资金拆借等同业业务。额度可循环使用,允许分次提用,额度到期日为2022年7月31日,额度有效期内单笔投资到期日可超过额度到期日。公司与金圆统一的各类同业交易都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含本笔额度在内,金圆集团在本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等值人民币21亿元(敞口21亿元,内部合控敞口17亿元)维持不变,金圆集团、厦门资管、金圆融资、金圆统一一般授信额度+投资额度+余额包销-被动持券额度+同业额度合控敞口不超过17亿元。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1.行使股东权利情况。作为本行大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和富邦金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行使股东权利,两家大股东均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审慎行使对本行董事的提名权,注重维护本行独立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未出现利用大股东地位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本行大股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自身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关联方及其变动等信息;积极支持本行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支持本行制定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未发现其利用本行名义进行不当宣传,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
本行大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六)落实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情况
2021年,本行大股东能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存在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纳入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建议公开名 单、纳入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的情形。
三、评估结果
综上,本行大股东持股行为、公司治理行为依法合规,交易行为透明公允,责任义务履行到位。大股东均能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大股东行为整体较为规范。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