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与行业媒体;
(四) 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信用咨询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六) 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会议;
(五)路演活动;
(六)现场调研;
(七)本行网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以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及新媒体平台的沟通;
(九)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八条 本行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本行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本行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等。
第十九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