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根据《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将采取由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行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增持本行股份。
l 持股5%以上股东以不低于触发日前最近一个年度自本行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10%增持本行股份。即厦门市财政局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200.12万元,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184.39万元,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632.42万元,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528.75万元。
l 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行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触发日上一年度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主动增持本行股份,即主动增持本行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40.06万元。
l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l 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3月29日起6个月内。
l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行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已分别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前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即“触发日”。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021年4月27日,本行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6.96元;2021年7月22日,本行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调整为6.78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行已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稳定股价措施
本行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本行将采取由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行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增持本行股份。
(一)增持计划具体情况
1、增持主体:
1.1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厦门市财政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于2022年3月收到厦门市财政局书面通知,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求,厦门市财政局持有的本行480,045,448股股份将全部划给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2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拟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目前划转事项尚在进行中,若后续完成划转,则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厦门市财政局相应稳定股价义务。
1.2 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行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吴世群、吴昕颢;
监事:张永欢、朱聿聿;
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朝晖、刘永斌、陈蓉蓉、庄海波、郑承满、谢彤华、黄俊猛、周迪祥。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3、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持股5%以上股东以不低于触发日前最近一个年度自本行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10%增持本行股份,即厦门市财政局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200.12万元,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184.39万元,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632.42万元,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528.75万元;前述12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触发日上一年度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主动增持本行股份,即主动增持本行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40.06万元。
6、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7、增持实施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起6个月内。(如增持期间内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一)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前述增持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二)实施完成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自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上述全体履行增持义务主体承诺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重新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