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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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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形成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与行业媒体;

(四) 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信用咨询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六) 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各机构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九)问卷调查;

(十)其他多样化的沟通方式。

第十二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四条 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本行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